日前,慈溪市的秦小姐在银行取款22400元,当时银行柜员错给她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遭到拒绝后,诉诸法院,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处秦小姐3日内返还。(8月7日人民网)
这起事件与2006年发生的因拿了银行ATM机多吐的钱而被判刑的许霆案类似。公众的目光再次聚焦在了银行的霸王条款上。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而这次,秦小姐也想对银行的失误“离柜概不负责”,但法院却判定她这是“不当得利”。
如果不是银行这种“离柜概不负责”强硬式、“单向生效”式的霸王条款,也许秦小姐的做法不会得到网友几乎一边倒的支持。而在此之前,8月6日媒体报道,在京务工的刘先生存入建设银行12万元钱不到一星期被人在海外盗刷11万后,银行拒绝承担损失,协商一年多刘某只得到银行2.5万元的“封口费”:要求刘先生以后不再以卡被盗刷为由、以任何形式向建行寻求“帮助”。
其实,冷静分析,法院判处秦小姐这1600元属“不当得利”无可非议,刘先生银行卡被盗刷责任也不全在银行。可问题是,银行除了拿出饱受垢病的霸王条款进行防御外,真的不该考虑自已是否真正做到了对客户负责呢?
2011年初发生在英国银行的一件事也许更令国内银行汗颜。当时这家银行取款机发生故障,双倍出钞,不少居民风闻而来取款,事后银行宣称对多取走的钱概不追讨,原因是“取款机出了错”。这家银行用实际行动向我们表述:银行同其它企业一样,应该对自己的客户负责,这包括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适合国情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果措施不完善,自己就要承责。这一点,不能仅凭银行的“自律”,更应该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层面得到明确和彰显。
[稿源:红网]
[作者:银盛]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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