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
邹先生一家在高速路上遭遇抢劫身无分文,家人受伤急需救治,凭借湖南警方的报警证明在湖南一路畅通,但在广州太和收费站却遭遇冷漠阻拦。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广东省路桥公司副总经理杜军和收费站所属的广韶公司副总经理秦鸿赶赴事主邹先生的居住地东莞市茶山镇,慰问了遇劫时受伤的邹太太,并就收费站管理人员处理突发事件经验不足给邹先生带来的困扰表示歉意。
邹先生一家的遭遇其实涉及一个普遍问题,就是紧急情况下,个人为了应急和自救能否逾越现有的制度边界;如果可以越界,界限又在哪里。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听到“人性执法”这个词,尤其是遇到个人紧急和特殊情况时,人性执法往往能获得普遍赞誉。像交警遇见拉病人的车子闯红灯,不仅不纠正,还可能帮忙开道。人性执法已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解决“因紧急情况而违法”的变通做法。不过,人性执法虽好,却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它是柔性的,没有明确边界,交警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就像太和收费站的管理员,在制度层面,你实在不能指责什么。收费站最终道歉,不过是迫于舆论压力罢了。其次,在缺乏明确制度的情况下,收费员私自放行,风险很大,事后被单位追究责任,也未可知。这种风险也存在于“人性执法”的交警身上,允许机动车因紧急情况违法,毕竟没有法律依据。
这两个问题的核心症结,就在于人性执法缺乏制度性安排。所以将人性执法纳入法治轨道非常必要。这样,民众可以知道紧急情况下自己的行为边界,执法者也可以知道自身的执法尺度。民众和执法者都可以在制度框架中找到“安全感”。
事实上,目前的应急救济机制本身就包含了突破法律界限的内容。比如消防车、救护车在救火救人时,可以违反交通法规。但这种权利只赋予了具有特殊职责的单位,个人自救被忽略了。而现实中,有大量紧急情况,个人根本来不及寻求专业机构帮助,只能自救。个人自救与救护车、消防车的救助目的一样,既然消防车、救护车为救人可以适当“违法”,个人自救为什么不能享用同样权利?
也许有人会担心,这样会乱套。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这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利,滥用会被追究责任。其次消防车、救护车被赋予这种权利后,并没有乱套,相信个人自救被赋权后,也不会乱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