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特约评论员 李立新
2008年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历时四年争议不断,于今年6月迎来了第一次大修。7月6日起到8月5日的一个月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集到了55万多条意见,创下了我国有法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的最高纪录。
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劳务派遣泛滥问题。修订中争议最大的,是否要对劳务派遣的范围做出界定,是否要对劳务派遣做出从严规定。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一般”二字改为“只能”,并且对“三性”做出了明确界定。而对劳务派遣的从严规制,体现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回归行政审批制上,即将现行《劳动合同法》关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从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改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毋庸置疑,向劳务派遣“动刀”是必需的,但关键是必须找准病灶。在我们看来,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回归行政审批制,显然是找错了病灶。对于劳务派遣,我们首先必须承认它在灵活用工、扩大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劳务派遣用工的扩大化,对企业而言,是其灵活用工、降低成本的必然选择。企业有需求,市场就有供给。由谁来供给都是一样,供给方作为市场上的商事主体,都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行动。问题的关键在于,被派遣的劳动者究竟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他们的利益由谁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受到侵犯之时又由谁来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制度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无劳动力提供之实,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力提供之实、无劳动合同关系,三者形成复杂的三方劳动用工关系,因此问题层出不穷,典型的有被派遣劳动者就业不稳定、与正式工之间同工不同酬、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同等问题。如果把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束缚于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上,显然不合经济发展的规律。
劳务派遣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雇佣方式,顺应企业的需求,立法不应该从扼杀需求、扼紧或切断供给的角度去解决问题。事实上,劳务派遣中的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其并不隶属于某一固定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隶属于社会的社会资源,他们需要的是社会层面的基本保障,如社会保障和福利机制、职业教育和培训机制、高流动性的劳动力市场等。如果不从社会保障和制度配套的层面上予以根本性的立法补充和修改,单靠一部《劳动合同法》,必然无法实现跨越。
劳务派遣的问题,实际上折射出中国经济社会体制的问题。面对问题,我们必须认真而深刻地思考:为什么劳务派遣制度会在我国遭遇困境?我们的各项制度是否已经为劳务派遣制度的施行打好基础?即所谓“天时地利人和”是否已经具备?
劳务派遣的修法过程,实际上是各个利益团体的利益博弈过程:企业和地方政府是一大阵营,工会和劳动者是另一大阵营。然而,修法不能提倡“双方对阵勇者胜”,只能寻找最大可能的双赢。为此,政府所能做的,一是在立法中明确各方权利和职责;二是自己不要只收权、不承担责任,把劳动者权益保护之责卸下或全部推给企业,而要尽可能地架起疏通渠道,引导建立集体合同机制和其他相关配套机制。
(作者系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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