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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特别是疑难案件审判往往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其中制度利益的衡量极为关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梁上上在《制度利益衡量的逻辑》(《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制度利益具有现实性、具体性、广泛性等特性。与法律制度构造的类型化相适应,制度利益的衡量需要区分内部不同的具体类型来实施。在利益衡量时,需要对潜藏于法律制度背后的制度利益作深入剖析,可采取两个步骤:一是理清核心利益;二是以制度涉及的社会广泛性为依据,对制度所涉具体利益作广泛的铺陈与罗列,以便作出妥当的利益衡量。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是制度利益衡量的基准,它提出两个要求:第一,在复数制度中选择妥当制度,避免误入歧途;第二,结合法律情境探寻制度利益,避免利益误判。依其功能看,制度利益衡量既是牵引法律制度演进的内在动力,又是判断法律制度效力的实质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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