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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 沈义
李明的人生经历很复杂。1989年,30岁的他就因为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他又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满释放后不久,他又开始用吸毒这种方式麻醉自己。由于没有生活来源,他开始以贩养吸。
2012年7月,一名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举了李明。两天后,警察当场抓获正贩卖毒品的李明。在抓捕现场,李明不担抗拒抓捕,也否认从他身上搜到的东西是他自己的。在接受讯问时,他拒绝承认犯罪事实。他的这一举动,着实让办案人员伤透了脑筋。
7月18日,公安机关以李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为由,向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这个案件分给我承办。在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后,我决定到看守所看看这个“顽固”的人。
看守所里,一名头发花白的“老头”被带进了讯问室。
“报告!”“进来!”“你叫什么名字?”“李明。”“请坐下!”
李明坐下后,面对我的提问,他不仅没有表现出之前的敌对态度,而且还对其贩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且连贩毒的细节都如实交代,并对自己之前拒不认罪的行为作出了解释和说明。讯问前,我本来已经做好了他不认罪的思想准备,并列了很详细的讯问提纲。没想到他这么快就认罪了,我之前的准备也成了“无用功”。
在被问及为何对公安机关的讯问拒不配合时,李明答道:“以前讯问的人一点都不尊重我,他们瞧不起人!”
一句“不尊重”,道出了犯罪嫌疑人作为人所渴望得到且理应得到的起码的人格尊重。我的一个“请”字,让原本拒不招供的犯罪嫌疑人低下了倔强的头。
就这样,一个“请”字体现出一种尊重,也让一件棘手的案子就这样迎刃而解。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尊重需要是人的五大基本需要之一,它植根于人之本性。
修改后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法典,它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等种种实体权利将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将得到更公正的审判。
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羞辱和不尊重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此外,也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心理扭曲,因怨生恨,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这样不仅不利于日后教育和改造罪犯,还可能给社会的安定和谐与国家的长治久安留下隐患。倘若司法人员能够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多一份尊重、关怀,少一点歧视,坦然认罪服法的犯罪嫌疑人定然会进一步增多。
对犯罪嫌疑人“好”一点,给予他应有的尊重和礼貌,彰显的不仅是法律人的冷静和审慎,更是一个社会,一个有尊严的社会所有的最大的忍耐和克制,对一名犯罪嫌疑人尊重,并不是法律人的煎熬,而是法律人应有的素养。(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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