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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传亮 张一心
发生交通事故,一人死亡,现场并无目击证人,谁是肇事者?侦查人员通过排查走访,并对肇事车辆进行痕迹比对,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7月23日,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对王雷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3月21日10时25分许,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群众报案:魏集镇张集村后河堰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警方立即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发现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撞在路边杨树上,驾驶人已经死亡。经询问,围观的群众里没有事故目击者。
这起事故是“天灾”还是“人祸”?警方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三轮摩托车左后侧车厢护栏上瘪了一处,并伴有黑色橡胶和蓝色油漆。经分析认为,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经调查确认死者名叫张平,是睢宁县魏集人。但肇事司机是谁?肇事车辆在哪?针对三轮摩托车尾部发现的黑色橡胶和蓝色油漆,沿途的蓝色货车成为了侦查重点。通过排查走访和调取监控录像,侦查人员发现古邳镇苗集村的王雷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天下午,侦查人员在王雷家中发现其蓝色变型拖拉机尾部有剐蹭痕迹,右后侧缓冲垫上有红色附着物。其后,侦查人员将王雷的变型拖拉机与肇事三轮摩托车进行了比对,并进行了现场模拟实验,结果发现两车剐痕完全吻合!随后,侦查人员将两车剐痕处的附着物送至徐州市公安局进行物证鉴定,结果发现两车附着物种类相同,所含元素相近。
事故发生后,王雷驾车驶离现场,该行为能否认定为逃逸?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王雷辩解说:自己当时边开车边听音乐,所以并未觉察到与其他车辆剐碰,否则肯定不会离开。办案人员认为其辩解具有合理性:从客观上看,王雷所驾车辆大而重,而三轮摩托车小而轻,在两车发生剐蹭时,其表象及后果肯定有所不同;从主观上看,事故发生后,王雷完全有时间消除痕迹、毁灭罪证,但他仍是按部就班地送货、回家,直至被侦查人员查获。
因此,王雷虽然肇事后“逃离”现场,但并不能认定其逃逸。最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6月12日,睢宁县公安局以王雷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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