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要求,规范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一是退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退役的士官。二是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三是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符合退休安置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中级以上退役士官。四是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按照入伍时国家规定准予安排工作,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办法》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发。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一年,省补助120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足,省经济补助标准随着国家退役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
《办法》要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全省农村信用社代理。县(市、区)农村信用社为他们开设个人专用卡账户。
今年全省8000多名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年内足额领到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云南日报?谢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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