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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创新破解南京城市管理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9日06:55  龙虎网

  龙虎网讯 渣土车如何治理、协管员野蛮执法该怎么管、如何缓解停车难……这些为市民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在即将出台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都有所涉及,并且首次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昨天,这一《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记者昨邀请相关立法专家,独家解读《条例(草案)》的四大创新和六大亮点。

  》》四大创新

  管理体制创新——成立城市治理委员会

  城市管理是“城市治理”的核心。2009年起,南京推行大城管体制,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工作职责不够明确,一直存在部门之间管理边界不清、执法责任不明等问题。

  为增强城市管理的合力和效率,《条例(草案)》专章规定成立城市治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涉及城市治理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城治委取代了原来的城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城治委的日常工作。城市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经城治委会议讨论决定。

  立法理念创新——强调公众参与

  《条例(草案)》中,市民可参加城市治理的环节增加了不少,如城市治理委员会需要聘请市民代表委员,市民代表委员有参与城市治理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的权利。

  《条例(草案)》还规定,有关城市治理的信息,相关部门也要向公众公开。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城治委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意见。此外,还鼓励公证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相关领域参与城市治理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和志愿者参与城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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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京日报编辑:吴鑫浩

  执法方式创新——实行综合执法

  实行综合执法是提高行政执法社会管理效果的有效措施。为解决长期以来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条例(草案)》在执法体制、执法队伍、相对集中处罚、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委托执法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执法协同制度,包括协管员执法辅助制度,为全国首创。《条例(草案)》还特别授权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下放事权,县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在镇街派驻执法机构。

  执法手段创新——柔性执法与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草案)》将柔性管理方式引入城市治理,确立“柔性管理,最小损害”原则,为全国首创。如第119条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必要时采取责令整改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不予处罚。

  在倡导柔性管理的同时,该条例还加大了处罚力度。据介绍,我市现行的很多法规由于立法时间较早,其规定的处罚额较低。如对于违法散发和张贴小广告的处罚,在1998年制定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中,仅处以200元以下的奉;而《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草案)》则将奉数额提高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再如擅自设置弃置场地受纳渣土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奉,而《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草案)》则把处罚额上限提高到了50万元,增加了违法成本。

  六大亮点

  渣土运输企业要缴纳应急保证金

  现状:渣土车“抛洒滴漏”和“疯狂驾驶”行为,备受诟病。而我市目前对渣土车的管理,只有两部政府令,并没有专门的法规,各管理部门也存在职责交叉不明确的地方,这导致众多部门管不住一辆渣土车。

  《条例(草案)》:对各管理部门权责予以明确,加大了处罚力度,并首次明确了渣土运输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条例(草案)》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由城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配合。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住建、环保等部门成立联合整治管理机构。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内部监管,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落实规范装载、车辆冲洗、防尘降尘等措施。

  在对渣土车的具体管理中,《条例(草案)》采纳上月1日实施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渣土车从严治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要缴纳突发事件应急保证金,并承诺在其未按规定进行运输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时,保证金监管部门可以将应急保证金及时偿付。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渣土运输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偷倒渣土、在运输过程中有暴力抗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没有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等行为,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将被吊销执照,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城管协管员不得独立行使执法权

  现状:目前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约1500人,占全市总人口比例不到万分之三,低于国家住建部规定的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八的标准。执法力量不足,不得不依靠大量的协助管理人员。

  据了解,现在我市的协管员数量,是在编执法人员的4倍或5倍,由于协管员工作辛苦、压力大、薪酬不高,大多由进城务工人员担任,他们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工作方法、管理行为等,都与管理者的要求存在很大差异,还存在越权执法现象。

  《条例(草案)》:在第六章专门拿出一个章节对协管员的聘用、管理和执法做出了规定。《条例(草案)》第109条,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辅助行政执法,相关部门应采取公开考试、择优招聘的方式,录用协管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条例(草案)》还规定协管员不得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只有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才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等。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停车场

  现状:截至去年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38万辆,其中轿车约90万辆。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拥有建筑配建停车位、路外停车位及占用道路的路内停车泊位约为17万个,这其中不包括部分新建建筑配建车位。照此计算,南京停车泊位实际缺口约在70万个。

  《条例(草案)》:“停车难”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新改扩建项目应当规划和建设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配建停车设施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此外,为方便驾驶者寻找停车泊位,《条例(草案)》还提出城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洗车场必须配建泥沙沉淀池

  现状:由于缺少相应法规,开一家洗车店相当容易,有人在路边圈个地就能建个洗车场,有的洗车点干脆在人行横道上洗车,洗车时清洗剂的泡沫混着污水未经任何处理,都流入了下水管道。

  《条例(草案)》: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应当配建泥沙沉淀池,清洗下水应当先经过沉淀池沉淀,不得直接排入排水管道,否则,城管部门可处以1000元—5000元奉。严重违规违章,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的,城管部门还应当书面告知工商部门计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无物管小区由街镇负责环卫绿化

  现状:小区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中的难题。现行法律法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物管职责尚未明确,物业管理中也存在公权和私权界限混乱的问题。如小区内破墙开店行为,有关法律只禁止主干道两侧200米内的破墙开店需要通过规划部门审批,若破墙开店危及房屋安全,住建部门才能管理。所以当居民将这个问题投诉到城管部门时,城管部门也很为难,不知道是该居民自治管理,还是由行政机关处罚。

  《条例(草案)》:明确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其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公共设施管理等事务由街镇负责,并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条例》还规定,对于擅自在外墙开门、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的,擅自占用建筑物楼道、分割地下停车场、公共车棚等业主共有区域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业委会或社委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立违建查处首查责任机关制度

  现状:上位法规定,违法建设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拆除。我市目前规定,按有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分别处罚。但实际工作中部门存在分歧,常常职责交叉不明。

  《条例(草案)》:建立违建查处首查责任机关制度。首先发现违建或者接到举报的规划、城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两日内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在两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拆违牵头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城管部门查封施工现场,责令限期拆除。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拆除前,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违法建设所在地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配合单位的职责。 本报记者 王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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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京日报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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