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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60多岁的老妪,利用身兼公司董事、出纳的便利条件,先后6次挪用公款45万元,但拒不认罪,检察机关文检鉴定还原了案件事实。7月31日,经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唐河县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李秀英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10月8日,河南省唐河县豫南金达有限公司在核对本公司银行账目时,发现公司账户上45万元资金不知去向,于是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核对公司在银行开户期间现金、转账等往来明细,发现自2003年1月至4月期间,现金支票6笔合款45万元下落不明,且每份支票联上均盖有包括李秀英私章在内的全套银行预留印鉴。
公安机关遂对李秀英开展侦查。今年68岁的李秀英既担任豫南金达有限公司董事,还担任了公司的出纳。但是,李秀英对支票上签字等处的真实性统统不予认可。她还辩解说,自己是被人栽赃陷害。
案件提交到检察机关后,唐河县检察院决定进行文检鉴定,按照相关程序、方法提取检材。该案所涉及票据出票日期是2003年,距今送检时间已经相差9年,鉴于老年人书写技能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步衰退,为了避免检材、样本不利给检验带来的影响,办案人员深入银行和发案单位,大量提取嫌疑人案前同期样本。
在具备了基础检验条件和充足的样本材料后,办案人员首先确定检材中的笔迹是否出自李秀英。通过分析比较,发现6份检材中只有两份呈现出付款行名称、人民币(大写)、出票账号等相关填写栏布局不够严谨,随意性较强。结果发现这两份检材中的字迹与嫌疑人李秀英书写习惯特征一致。最后得出结论:6份现金支票上的字迹有2份是李秀英所写。
在证据面前,李秀英不得不交代了作案的事实和经过:李秀英利用身兼董事、出纳的职务便利,收款交付银行后私自开现金支票共6笔,除个人书写2张外,其余4张伙同同事张某、方某分别书写,并取出挪用45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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