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8月9日讯(记者王君 通讯员林玥李宗世)8月8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原乐东县九所镇十所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汪某谦贪污村民土地补偿款近50万,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汪某谦犯贪污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查,2009年,乐东县九所镇新区市政道路、科教用地征用土地过程中,九所镇十所村委会共有163.9247亩土地被征用,每亩土地补偿款为31830元,其中148.447亩土地补偿款已全部拨付,余下的村委会集体土地9.2877亩和村民何某庆的6.19亩土地补偿款尚未领取。同年11月,时任十所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的被告人汪某谦,将尚未领取的村委会集体土地9.2877亩和村民何某庆的6.19亩土地补偿款,以农户何某凤、何某东及其本人的名义报给国土部门,并在农业银行分别开设帐户。同年12月,被告人汪某谦利用开设好的三个账户,先后领取土地补偿款共计492656.5元,并非法据为己有,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购买私彩。案发后,2010年12月7日,被告人汪某谦向何某庆退还土地补偿款196842元,2011年1月25日退赃款43000元,尚有252814.5元至今未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谦身为农村干部,但在本案中,他具有“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性质,因此其符合贪污犯罪主体构成。汪某谦利用担任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的职务之便,在征地土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将集体和农户的土地补偿款共计492656.5元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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