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记者从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强制执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该院执行局将强制执行到位的594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辛某。
二轮土地承包时,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三社给辛某承包了5.61亩土地,2008年至2010年,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三社将辛某所有的土地全部承包给他人,并将承包费全部给付了辛某。2011年,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三社征得社员同意,将辛某等承包的土地发包给鄂尔多斯市港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17年,前三年承包费每年每亩350元,鄂尔多斯市港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承包费交给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三社后,辛某到该社领取属于自己的承包费时,该社以种种理由拒付。后辛某将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及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三社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应得的土地承包费。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三社法定代表人辩称,该社拒绝给付辛某土地承包费的理由是依照乡村民约,出嫁的女子、去世的人承包的土地都抽回社里重新分配,不给辛某分配土地承包费是社里社员会上定的。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辛某属于该社合法经济组织成员,且属于该承包地的承包方,故依法判决被告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三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辛某土地承包费58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三社承担。判决生效后,该社拒绝履行判决生效的给付义务,后辛某申请了强制执行。(记者 晨曦 通讯员 马银伟 张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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