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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建筑物占道引发车祸 城管未尽监管也得赔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9日10:02  每日甘肃网

  建筑物占道引发车祸城管未尽监管也得赔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宋芳科)庆阳市正宁县发生的一起摩托车撞人事故,看似没有多大关联的正宁县城市管理局却被受害人家属告上法院,这是为什么?昨日记者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来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道路上乱摆放建筑物有关,正宁县城市管理局对市区施工行为有监管职能。

  2011年6月9日晚上7时,庆阳市正宁县环城路发生一起摩托车和行人相撞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在交警调查时认为,当时路过闫某家门口的道路时,闫某家的小楼正在施工有一辆吊车停在门口,再加上道路上堆放着建筑材料导致他开车失控。事故发生后,王某向死者张某家属赔偿了17万元。但是张某家属认为闫某家在门口堆放建筑材料阻碍道路通行也是此次事故的诱因,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张某家属决定将建房者闫某、借车的李某、管理单位正宁县城市管理局一起告上正宁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开庭,正宁县城市管理局辩称,闫某家乱堆建筑材料挤占道路,他们曾两次到闫某家现场清理,所以作为监管单位正宁县城管局已尽到责任。借车者李某辩称,王某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骑走车子的,而对王某的调查显示,王某和李某是同屋租住者,案发前王某骑车上路曾给李某打了电话。因为门口堆放建筑材料成了被告,法庭上闫某辩称,车祸发生和他没有关系。经审理理清责任后,正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死者张某家属提出的各项赔偿28万元,除王某赔偿的17万元,剩余11万元由闫某赔偿5.5万元,李某赔偿1.4万元、正宁县城市管理局赔偿2.8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家人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后正宁县城市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说法

  一起道路事故暴露城市管理漏洞,在法律面前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责任。今日我们邀请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晓东律师来为读者朋友详解本案法律关系。

  记者:作为管理职能部门,正宁县城市管理局对闫某家在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已经进行了现场查处,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本案中法院认定正宁县城市管理局对道路施工有监管职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这也明晰了监控部门保持道路通道的责任和义务。正宁县城市管理局虽然进行了监管,可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还有建筑材料未清理,影响到道路通行。所以作为职能部门其应该为管理疏漏承担责任。

  记者:闫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是当事人的责任,他并没有直接参与,这样的说法能否为其辩解?

  律师:闫某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我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闫某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给予赔偿。

  记者: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借车的经历,这样导致交通事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本案中借车人李某过错明显,他将无牌无照车辆借给没有驾照的王某上路行驶,由此导致交通事故李某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现实生活中无牌无照摩托车较多,出借发生事故就要为过错承担责任。所以即使借车也应该核实审查并签订协议,这样才能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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