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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超限车逃费“带车人”一审获刑四年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樊丽)随着清嘉高速公路收费员、警卫班长、路政人员等人的相继获刑,近日嘉峪关市法院对参与带车逃费的“带车人”铁某也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铁某在此过程中,受贿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2011年4月,铁某伙同他人勾结胡涛(已判刑),利用胡涛担任嘉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玉门西收费站副站长的职务之便,采用“遮挡微波测速仪”的方法,放行超限车四辆,后铁某分得好处费1500元。2011年7月16日、18日,铁某伙同他人勾结贾浩兵(已判刑),利用贾浩兵担任清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酒泉收费站收费员的职务之便,采用“遮挡微波测速仪”的方法,先后两次放行超限车二十辆,后分得好处费12000元。2011年七八月份,铁某伙同他人勾结李伟(已判刑),利用李伟担任清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嘉峪关收费站警卫班长的职务之便,采用“遮挡微波测速仪”的方法,先后四次放行超限车十五辆,后分得好处费10300元。
经查,从2011年4月至7月,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内,“带车人”铁某与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职工胡涛、吴建强、吕祯等人相互勾结,利用胡涛等人的职务之便,多次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上百辆,其个人从中分得好处费7.04万元。
2011年10月20日,铁某被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上网追逃,2012年2月28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案发后,涉案赃款均未追回。近日,嘉峪关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铁某与胡涛等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胡涛等人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对其受贿所得7.04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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