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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瑜委员认为不应当规定老年人要自立自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9日11:19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陈宜瑜委员认为, 不应当在法律中规定老年人要自立自强。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老年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老年人应当遵守法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陈宜瑜委员说,“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是对妇女提出的口号,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不太合适。鼓励老年人自尊、自信、自律,遵守法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合理的。但过分强调老年人自立自强,不符合老年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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