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张学忠委员提出,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不仅要有法可依,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
张学忠委员强调,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领导是关键。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和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要求,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对老龄工作的支持力度。
他指出,一些人不是把老年人当成财富,而是当成包袱,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社会发展的成果是几代人前赴后继累积的成果,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都是不同发展阶段创业的权利主体,而不是彼此的附庸或包袱。一个地区和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多少和老年人与社会共享程度的高低,固然与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实力有关,更重要的是心中是否有老人。心中有了老年人这个弱势群体,再大的困难也能克服,再穷也不能穷在老年人身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涉老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使老年人与社会其他人一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在经济、医疗、服务设施、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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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养老机构的类型
从功能上分,美国养老机构有三类:一是技术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服务对象为需要24小时精心医疗照顾但又不需要医院提供经常性医疗服务的老年人;二是中级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没有严重疾病,需要24小时监护和护理但又不需要技术护理照顾的老年人;三是一般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为需要提供饮食、住宿条件和个人帮助,但不需要医疗服务及24小时生活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从形式上看,美国养老机构有三种:一是传统的护理院。主要为那些行为存在严重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2 4小时护理照料。二是老年护理中心。服务对象主要是生活完全或部分能够自理的较为宽裕的老年人,老年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设施和专门的照顾服务。三是老年人公寓。服务对象主要是身体健康,生活自理,无需他人过多照顾的老年人。
美国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年检制度。政府将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发放到养老机构,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部分开销。政府主管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审查标准、质量达标的养老机构才能得到政府支付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二是监察员制度。政府安排监察员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果老年人对入住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先在养老机构内部寻求解决,不能解决的,可以在监察员那里进行申诉。
德国养老机构分为普通养老院和护理院两大类。普通养老院又可细分为国办、社会办、私人办三种。国办养老院的服务对象仅限于政府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等特定群体,费用由国家承担;社会办养老院是由基金会牵头集资创办,其运行所需费用由基金会掌控;私人办养老院来自民间,支出完全由机构负责。护理院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顾的老年人。由于1994年德国就建立了护理保险制度,即使是生活在家中的老年人也可以享受到较为专业的护理,但对于要求入院接受护理还是非常困难的,老年人们必须提出申请才能入院。在德国,护理院接受服务的老年人,都能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补贴,用于支付护理服务费用,但不能用于支付食宿费用。
德国对养老机构的监管主要通过定期合同来保障质量。根据2001年制定的《长期照顾质量保障法》,德国疾病基金组织必须与服务提供者签订质量合同。每隔一年,服务提供者必须向疾病基金组织证明自己的质量保障机制处于到位状态,并根据合同的规定提供了服务。疾病基金组织的地方办公室有权开展检查,尤其是可以进行晚间突击检查。除了疾病基金组织的质量监督外,州政府也通过对养老机构发放许可证和证书进行监管。
按设置与运营主体性质,日本养老机构可分为两类:一是非营利性养老护理机构,由社会福祉法人、医疗法人、公益法人等设置与运营;二是营利性养老护理机构,由财团法人等设置与运营。
日本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从两个层面展开: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包括发布详细的标准,并对地方项目进行监督;地方政府为服务提供者发放许可证,并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机构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提交文件的形式;如果没有发生严重的问题,不会专门派人开展检查。检查主要集中在实体设施、人员配置水平、财务管理和报告准确度几个方面。除了开展监管外,日本正在实施一系列替代战略,以提高机构养老服务质量,包括促进更多服务提供商的良性竞争,建立新职业和资格认证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等。
陈丽平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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