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置老龄工作机构,并进一步明确老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独立的行政部门,使老龄工作部门职能切实得到加强。
现行法律的规定模棱两可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金硕仁委员认为,这一规定本身就十分含糊,模棱两可,造成目前全国各地老龄工作机构设置五花八门,设置机构的规格不统一,人员配置不统一,隶属关系不统一,导致各地老龄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的省在机构改革中,首先把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降格了。
“去年,我在调研老龄工作时,问县市的老龄机构设置怎么样? 陪同人员说有的县市有机构,有的没有,有的县市按正科级建制设置,有的按副科级建制设置。”金硕仁委员说,“我过去在政府部门工作时,分管过老龄工作委员会。当时老龄工作委员会是政府机构,地市是正县级建制,省里是正厅建制。现在老龄工作越来越重要,应当重视机构设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中的从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款删除。
“我认为删除这一款不适合,应当充实和完善。”金硕仁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置老龄工作机构。与此同时,要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老龄事业,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
老龄委应为行政执法主体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也建议,要进一步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理顺老年工作的体制。
他说,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涉及到多部门、多领域,因此需要老年工作部门具有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职能。但是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没有明确老年工作的执法主体,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老年工作机构不规范、领导关系不顺,有些地方老年工作的机构没有单设,多数老年工作机构和民政部门合并办公。
他建议,要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老年工作部门的执法主体。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明确,老龄工作在维权和执法方面难度较大。”金硕仁委员也认为。
金硕仁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即老龄工作委员会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同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法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虽然负责老年人的福利事业工作,但和执法主体是两回事。”金硕仁委员强调。
建立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姜健建议,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的协调监督机制。由于这一法律内容广泛,涉及部门多,执法职能分散,必须建立综合性的协调监督机制,对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协调和监督,才能形成有效合力,共同维护老年人权益。
“建议加强老龄组织的建设。”邹萍委员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负责老龄工作机构的组织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目前子女不赡养老人,侵占老人的住房、干涉老年人的婚姻,甚至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虐待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经常发生,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对此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建议有关机构对老年人实施法律援助,以民间调解的方式,用不伤害情感的方式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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