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刘文欣 乌鲁木齐市一男子准备在ATM机取款时,意外发现机子里有张银行卡,一时起了贪念,将卡中1.7万元取出占为己有。
8月7日,经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男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2万元罚金。
38岁的白某本科学历,系乌鲁木齐一家大型企业的司机。今年2月13日,白某在前进街附近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一张遗落在提款机中的银行卡,他见四下无人,便起了贪念,当即修改了银行卡的密码。当日下午,白某在大湾金坤小区附近的一ATM机,分多次从卡中提取了1.7万元。
该卡的主人发现卡丢失后立即到银行挂失,却发现卡里的钱全被取走,于是报案。很快,警方通过调查和监控录像线索,将白某抓获,白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赃款均被追回。
法庭上,白某对公诉机关表示没有异议,称其很后悔,因为一时糊涂导致犯罪,也失去了工作。法院审理认为,白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波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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