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3日,原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镇的财务保管员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本集体组织的资金100万元以月利率2%,分别两次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同年2月11日,其又将保管的本集体组织的资金30万元借给自己的女儿使用,其中13万元在3个月之内陆续归还,另外17万元于6月份归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村民小组土地款挪归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并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前将所挪用资金全部归还村民小组,未造成损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李某某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动歪脑筋打集体或他人的主意,要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记者 陈晨 通讯员 于立辉 院菲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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