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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湖南8月9日电(记者闫慧萍 通讯员许志华 邓强)今天上午,“高中生卖肾买苹果手机案”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北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苏开宗故意伤害被害人王尚锟的身体致其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5人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
为买游戏装备,少年寻黑中介卖肾
受害人小王系家中独子,1994年3月31日出生,出生在安徽省北部城市一个普通家庭。2011年3月,父母见他沉迷于电脑游戏而荒废学业,便将他的笔记本电脑摔坏。为了重新购买游戏装备,他听信网络上“卖掉一个肾对身体没多大伤害”的传言,上网寻找黑中介卖肾。之后,小王用卖肾得到的2.2万元购买了苹果手机和苹果掌上电脑。而后,小王的家人发现儿子身体不对,小王才道出实情。于是小王的家人带着小王来到郴州警方报案。一起地方买卖活体肾脏案这才浮出水面。
2011年9月10日,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苏开宗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向北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为还债,何伟精心编织非法买卖肾网络
被告人何伟因欠下很多债务,于是想通过做非法买卖人体活体肾脏的中介牟取利益。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伟联系被告人尹申,要被告人尹申为其寻找肾脏供体(人体活体肾脏供应者),并承诺每找一名供体付给其25000元钱(包括付给供体的费用、中介费和供体的日常生活费)。被告人尹申表示同意,并告知被告人何伟其QQ群里有很多卖肾的供体。
2011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何伟通过被告人唐世民,联系到被告人苏开宗,用其手术室做血管缝合手术,并承诺每做一台手术付给被告人苏开宗60000元、付给被告人唐世民10000元。被告人苏开宗答应了二人的请求,然后按照被告人何伟的要求在手术室增添了麻醉机、在病房增添了沙发等配套设施、安排本院一个护士协助手术。
在被告人苏开宗购买了麻醉机后,被告人何伟又联系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麻醉科医生黄龙东(另案处理)去调试麻醉机,并要其作为肾脏移植手术的麻醉师,承诺事后给其辛苦费。黄龙东答应了。
2011年4月中旬,被告人何伟要被告人唐世民为其找一个护士和一个医生作为手术时的助手。被告人唐世民找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泌尿外科护士黄美(另案处理),黄美又找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其老公杨峰(另案处理)。被告人唐世民要二人帮忙做手术并承诺事后给二人辛苦费,二被告人均表示同意。
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伟打电话给云南省肿瘤医院泌尿科副主任医师被告人宋忠于,要其来郴州市做人体肾脏移植手术,并承诺每做一例手术付其50000元辛苦费和2000元路费。被告人宋忠于表示同意。
无资质提供手术室,未核准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即动刀
2011年4月18日、19日,供体小黄、小王在被告人尹申安排的下来到郴州。2011年4月19日,老黄(在逃)带着两名受体来到郴州。之后,被告人何伟安排小黄、小王两名供体与两名受体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做血型配对、CT等一系列手术前的身体检查。供体小黄和小王分别用“李成华”和“李明国”的名字进行检查,二人在检查时分别自报了23岁和24岁。
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何伟通过被告人唐世民找到被告人苏开宗,请他提供手术室。被告人苏开宗为牟取利益,在明知是做人体活体肾脏移植手术而本医院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仍答应给被告人何伟提供手术室。
2011年4月2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黄龙东、杨峰、黄美等人和供体小王以及受体来到一九八医院做人体活体肾脏移植手术。在手术过程中,被告人宋忠于是主刀医师,黄龙东负责手术中麻醉,杨峰协助手术,黄美给医生传递手术器械等,张红杰为巡回护士负责手术中的杂事。上述人员在手术前及手术中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未对供体王尚锟是否系未成年人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便切除了王尚锟的右肾。
受体21.6万元买肾,小王仅得2.2万元
29日早上6时许手术完成。29日上午,在郴州市美丽年华曦丹酒店,老黄付给被告人何伟15万元人民币和10000美元。被告人何伟将10000美元兑换成66360元人民币,然后付给被告人苏开宗60000元,付给被告人宋忠于52000元,付给黄龙东5000元,付给杨峰5000元,付给黄美3000元,付给被告人唐世民10000元,付给被告人尹申3000元。2011年5月2日中午,王尚锟出院时,被告人何伟给了他22000元。被告人何伟在这次交易中获利56360元。被告人苏开宗共付给张红杰600元。
术后,被害人小王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检查结果为肾功能不全,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三级伤残。
检方认为,中介医生等5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且均系主犯
北湖区检察官王鑫在法庭上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称,被告人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苏开宗故意伤害被害人王尚锟的身体致其重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上述5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
截止8月9日下午发稿时止,庭审仍在进行。据悉,北湖区人民法院将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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