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几位安徽枞阳籍企业家投资几千万元设立一家新型材料公司。正当这家企业加紧投资建设之际,却因为县政府办公室与另一企业签订招商承诺函——“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于是县政府以此承诺在先为由,拒绝为安徽天筑公司立项备案。枞阳县政府副县长姜奎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因为首先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虑它是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8月9日《新京报》)
政府的公信力,首先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拿枞阳县政府来讲,县政府办公室与另一企业签订招商承诺函——“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这显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该承诺是荒唐而无效的。但令人不解的是,该县副县长姜奎堂却认死理——“我们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因为首先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虑它是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他将政府公信力与法律法规截然割裂开来,甚至将公信力置于法律法规之上,如此片面理解政府的“承诺”,说明其需恶补法律法规知识。
近年来,不少地方违法行政现象相当严重,如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强制高龄孕妇引产等等。有些政府的强制行为甚至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任何政府行为都不能突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惟有依法行政,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树立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政府的公信力,不是乱拍脑袋地胡乱承诺,堂堂的枞阳县政府怎么能轻易与企业签垄断协议呢?当初的主政官员是否意识到这一行为的违法性?
政权具有延续性,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下届政府是得履行,问题是错误的甚至违法的承诺与决定也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吗?有错不纠,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之所为。“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说到底还是死要面子的思想在作怪——政府已经意识到自己的失误而不肯纠正,却要拿“政府的公信力”做挡箭牌。这样做,非但不能树立政府的公信力,还会使仅有的一点公信力荡然无存。
政府的各种行政行为首先必须合法,离开法律法规约束的政府是危险的政府;政府官员也不能因政绩的冲动而变成法盲,脱法行政会使官员付出代价。我们期望枞阳县政府能知错即改,别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狡辩。
[稿源:红网]
[作者:钱桂林]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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