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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下午2时许,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裴岗中队民警在辖区的矾山镇值勤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矾山镇双庙街道往刘墩方向行驶过来,驾驶人满脸通红,说话含有酒气。现场对其进行吹气酒精含量测试,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查询得知,男子叫刘某某,该县矾山镇人,今年年初因酒后驾车已被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过,驾驶证还属于暂扣状态。民警当即将刘某某带回中队进行询问,同时将摩托车暂扣。
据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听驾驶证没了还得被拘留,该驾驶员懊悔不已。(左学长、金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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