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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几位安徽枞阳籍企业家投资几千万元设立一家新型材料公司——安徽天筑公司。正当这家企业加紧投资建设之际,却因为县政府办公室与另一企业签订招商承诺函“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于是县政府以此承诺在先为由,拒绝为其立项备案。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可谓费尽心思,不仅有“责任人代理负责制度”式的全民招商,还衍生出各种违法越权出台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明征暗返”、土地“以租代征”等等。现在,枞阳县与企业签订“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的承诺函,更是将这种“优惠”直接演变为密不透风的全方位保护。
诚然,发展地方经济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地方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为投资商提供合理的优惠和满意的服务。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赋予投资商“特权”。
而从表面上看,这种“特权”固然可以暂时获取投资商欢心,让官员在GDP增长和政绩上出彩。但从长远来看,人为设置垄断市场环境,不仅破坏了正常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也践踏了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显然不利于一个地方的可持续发展。
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不惜违法违规“媚商”,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当地的官员干部缺乏“依法行政”的法制意识,认为权力可以取代市场主导经济发展。但事实上,并不是政府掌控一切,地方经济就能发展得很好。
与大城市的区位优势相比,区县同样也有自身优势,如资源、环境、劳动力成本等。而在一个健康的经济市场,各种生产要素是会自由流动的。这就是说,我们应当减少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控制力量,多尊重市场的选择,而不是相反。
当然,这并不说政府就可以因此放任不管,而是应该努力去创造一个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类似枞阳县这样的做法,对于一个希望通过法制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和市场公平的投资商而言,恰恰会成为投资环境不好的反证,让投资环境更加恶化。
至于枞阳县政府副县长所说的先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虑承诺合不合法,根本不值得一辨,不守法,谈何公信?
廖水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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