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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泡温泉丢近万元财物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10日04:1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童先生带公司客户到昌平区龙脉温泉疗养院泡温泉时,将随身携带物品寄存在保管箱内,消费完毕后却发现财物被盗,于是将该温泉疗养院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经过昌平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童先生撤回了起诉。

  41岁的童先生是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11年8月14日,他在陪同客户到龙脉温泉疗养院消费时,将随身衣物和挎包存放在疗养院提供的保管箱内。挎包里有银行卡、消费卡、证件、现金等财物,价值约9000元,另外还有一把帕萨特轿车钥匙。当时疗养院工作人员告诉他,保管箱是双保险锁,手动锁和电子锁都已同时锁上。然而在消费完毕准备更衣时,童先生发现保管箱存放的衣服还在,但挎包不翼而飞,他立即向疗养院工作人员反映,并保护现场及时报警。事后,童先生就此事多次和疗养院协商,但疗养院迟迟未予赔偿,无奈的童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疗养院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和帕萨特轿车钥匙。

  经过昌平法院法官实地走访和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疗养院免费提供给童先生十几次的温泉游泳票。后童先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释案

  公共场所丢财物难以举证易败诉

  此案主审法官说,顾客将物品保管于娱乐、餐饮等场所,场所管理人便承担了相应的保管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场所管理人会将“勿存放贵重物品”告示牌置于存物处,如果有这样的告示牌,可以认定场所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另外,即使顾客将场所管理人诉至法院,一般情况下也无法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失财物的种类及金额,也会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因此,法官建议顾客在保管财物时,应当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者将其存放于场所管理人专门提供的贵重物品存放处,以减少失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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