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17岁少年卖肾”案9日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公诉方认为,9名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身体致其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何伟于2011年上半年联系被告人尹申,要尹申为其寻找肾脏供体(人体活体肾脏供应者),并承诺每找一名供体付给其25000元。
2011年3月下旬,何伟通过唐世民联系到郴州某医院男性泌尿科门诊主任苏开宗,向其借用手术室,并承诺每做一台手术付给苏开宗60000元、唐世民10000元。4月,何伟打电话给云南省肿瘤医院泌尿科副主任医师宋忠于,要其做人体肾脏移植手术,并承诺每做一例手术付其50000元辛苦费和2000元路费。
其后,尹申通过卖肾QQ群发帖寻找肾源,标价23000元一个,不久联系到两个供体。4月28日21时许,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等和供体王某及受体来到医院做肾移植手术。在此次交易中,何伟自己获利56360元,付给苏开宗60000元,宋忠于52000元,唐世民10000元,尹申3000元。被害人王某出院时,何伟付给其22000元。公安机关于2011年7月11日将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苏开宗抓获归案。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5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另据介绍,检方认为被告人黄美(护士)、杨峰(协助手术助手)、黄龙东(麻醉师)、张红杰(巡回护士)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身体致其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诉4人刑事责任。被害人王某的代理人提出了227万元的民事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就部分情节进行了辩解。此案庭审仍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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