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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灭门案10年审判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10日04:39  兰州晨报

  10年前,发生在礼县偏僻小山村的一桩灭门惨案震惊四野。独守空房的年轻农妇阿平(化名)遭人奸杀,3个孩子也不幸遇难。案发后3个月,当地警方凭DNA锁定犯罪嫌疑人王红军,同年8月王红军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其后10年间,这起案件在三级法院之间起起落落,8份裁判书,3次被判极刑3次发回重审,警方也曾将29份物证样品3上北京送公安部进行DNA鉴定。

  惊天逆转发生在凶犯第3次被处极刑提出无罪上诉后,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死刑。死刑核准历时2年,最终未获通过被发回重审。案发10年后,省高院给了王红军起死回生的机会,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但王红军感恩保命的同时仍对有罪判决坚决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无罪申诉。

  为什么一个轰动一时的灭门惨案3个月告破却进行了长达10年的马拉松审判。而这场案件的庭审拉锯战也引发专业人士的深思。

  案发山村命案:DNA鉴定锁定嫌犯

  2002年1月5日,礼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永兴乡友好村农妇阿平及其3个孩子被杀。案发现场惨不忍睹。阿平半裸,其身体多个部位均遭单刃锐器的反复刺切,3个孩子的颈部也均遭单刃锐器反复刺切。

  法医鉴定还显示,被害人阿平死前有性行为。经过警方多方排查,先后两次将28名嫌疑人提取血样送往公安部进行“DNA”技术检验。检验结果证明与被害人同村的王木匠(王红军)有重大作案嫌疑。年仅24岁的王红军已经娶妻生子,平素言语不多为人老实,乡邻口碑不错。村民为阿平办丧其间,4口棺木还是王红军亲手打造。王红军被抓获,最终让笼罩在当地的阴霾散去,当地群众闻听凶犯落网无不拍手称快。多家媒体也对当地警方全力破获此案竞相刊发报道。

  宣判强奸杀人:一审被判处死刑

  2002年4月30日,王红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同年8月19日,省检察院陇南分院以王红军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公安部DNA鉴定报告书,证明被告人王红军当晚与被害人阿平有过性行为。另有从王红军家中提取、证实在案发现场其所穿沾有与其中3名被害人血型一致血迹的胶鞋的提取笔录。值得一提的是,从阿平床上提取的卫生纸上提取物,经DNA鉴定还留存有另一人体液。而此人正是王红军嫉妒的“情敌”赵某。赵某接受警方调查时也承认其案发前确与阿平发生性关系。而根据体液遗留位置判定,赵某先于王红军与阿平发生性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王红军对颇具姿色的阿平垂涎已久,但一直未找到机会。案发当晚,王红军在村篮球场附近发现有人进入阿平家巷道并好久未见出来,便怀疑阿平“偷男人”。随后王红军顺着树干爬上院墙溜进阿平家院内,猫身躲在北屋檐下窥视屋内活动,想以此要挟阿平就范,唯恐体格强壮的“情敌”对自己不利,其间,王红军还曾溜出大门回家拿上匕首返回。至凌晨,王红军待屋内男子离去便持刀入室,阿平为自保半推半就与其媾合。之后,当阿平愤称要报案时,丧心病狂的王红军将阿平刺死。正当其用被子将阿平尸体盖住准备离开时,发现上房的灯亮了,王红军又举刀伸向了3个孩子。

  2003年4月30日,陇南地区中院认定检方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判决王红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王红军受审时,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一名律师为其辩护,但判决书中对辩护观点仅仅摘录“本案证据不足”6个字。

  逆转历时2年:高院重审改判死缓

  2010年11月,最高法经过2年多的复核,作出不核准王红军死刑,撤销终审裁定,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同年8月29日,省高院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这一次,王红军的命运发生逆转。

  虽然此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之前相同,但量刑由死刑变成了死缓。法院认定,王红军强奸妇女后有杀人灭口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但鉴于该案的具体情节,对王红军的量刑应当留有余地。

  让人吃惊的是,保住了命,王红军仍不买账。王红军告诉家人,虽然自己性命暂且保住,以此感谢最高法的同时也很失望,因为法院最终还是没能还其一个清白。看守所内羁押10载,王红军为自己因为生活中的不检点招致杀身之祸,妻离子散而深深后悔和自责。

  反复坚称无罪:再向最高法院申诉

  2012年年初,王红军向最高法递交了申诉书。王红军的代理律师,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志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若本案的真正凶手就是王红军,为何连杀4人,却仅被判处死缓,对死者不公。若证据不足,更就不能认定王红军就是本案的真凶,为何不依“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判其无罪。真正的杀人凶手究竟是谁,是否至今仍在逍遥法外?谢志刚也表示,他对王红军的申诉不作乐观预期。

  评析不断重审暴露刑诉制度缺陷和司法难点

  对于这起罕见的3次发回重审、两级法院4次判决,量刑从死刑到死缓的案件,我省刑辩第一人,省律协副会长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尚伦生表示,这个案件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某些缺陷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尚伦生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无规定,但两高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个规定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对于人民法院是有约束力的,应当严格执行。王红军的案子多次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的理由发回重审,检察院重新调查事实,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判决仍旧一次次被认定为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

  该案所暴露出的问题是,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疑罪处理的机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但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于是,法院一般采取的处理办法往往是“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同时,司法机关面临着社会舆论和维稳压力,还要面对被告人、被害人等方面的压力。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司法机关的裁判,司法工作同样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尚伦生介绍,为避免案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反复“踢皮球”,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只限一次。

   本报记者 郭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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