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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对全省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制度。不贴黄绿标上路行驶,罚款200元。
《条例》明确指出,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检查时,对未取得环保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不但要暂扣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而且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此前,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先后实施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我省的青岛、烟台、淄博等市也相继启动此项工作,效果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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