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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讯(记者 朱长河 通讯员 张建国)8月8日,龙岗法院对姜某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任某友、顾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姜某鹏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任某友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据了解,该案是比亚迪公司成立以来发现的第一宗商业贿赂案件。
据了解,姜某鹏于2003年3月入职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案发前担任该公司第七工厂生产部经理兼厂长助理,其对比亚迪公司供应商所提供物料的品质方面有建议使用或不使用的权力。
2009年至2011年期间,姜某鹏以买房、办事缺钱为由,向比亚迪公司供应商深圳市某科技化工公司的法人代表任某友索要钱财。任某友分三次向姜某鹏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83万余元。2010年9月,比亚迪公司陆续收到举报邮件,发现姜某鹏等人有商业贿赂之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1年9月13日将姜某鹏与任某友抓获归案,同时从姜某鹏身上提取到7张银行卡。
公安机关发现,姜某鹏身上一张银行卡的开户名为“顾某”。原来,姜某鹏于2007年年初时就向时任比亚迪公司供应商江苏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的顾某提出“借款”。随后,顾某以其本人的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借记卡交姜某鹏使用,从2008年5月至2011年3月期间,顾某不定期不定额地往该卡里汇钱,累计达64.33万元,姜某鹏尽数取出使用。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鹏身为比亚迪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47万多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任某友、顾某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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