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不要重蹈“暂住证”覆辙

2012年08月10日05:59  重庆时报

  杨涛(江西 检察官)

  在街上闲逛,突然被人拦下检查居住证,没证就一律带走并交钱办证。8月6日晚,东莞塘厦镇清湖头社区的近百名新莞人,就这样被带到社区治安队,直到“办完”居住证才陆续获准离开。东莞塘厦公安分局8月8日表示,涉事社区在工作方式上存在问题,已责令其立即改正。(8月9日《新快报》)

  如果大家不健忘的话,一定会想到2003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事件”,年轻的大学生孙志刚因为没有办理暂住证被关押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却在救助站职工指使下,被同房间的人殴打致死。孙志刚用生命换来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从此,具有管制公民性质的暂住证转变成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居住证,历史似乎在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然而,发生在东莞的搜查居住证事件,却似乎在提醒人们,收容遣送和暂住证的阴魂仍然不散。在没有了收容遣送的时代,人们仍然可能被迫强制带到社区治安队,办理居住证,成为公权力敛财的对象,他们身上仍然笼罩着孙志刚命运的阴影。

  如果说暂住证的意义在于公民在异地只是暂时借住,没有暂住证,就无法借住。而居住证则表明,公民可以随时在异地居住,只是政府为了更好地提供比如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租赁房屋之类的公共服务,才需要用居住证掌握个体基本信息。说到底,居住证是根据居民自愿办理,政府最多是大力宣传居住证好处,鼓励公民自愿办理,而不是将此作为敛财工具。因此,办理方式最好是挨家挨户登门办理,而不是路口设岗,强制将人带到社区治安队。

  更何况,社区治安队的队员并非国家公职人员,更不是行使执法权的警察,根本无权单独将公民带到社区治安队,更无权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因此,社区治安队强制带离公民要求他们办居住证的做法,是一种双重违法行为。而他们之所以敢于违法做此事,恰恰说明,权力并没有得到有效制约。

  当年,带走孙志刚唆使打死孙志刚的,是并不具有执法权的治安队员和救助站员工;今天,带走异地公民的,仍然是“临时工”性质的治安队员。只是当年带走孙志刚的理由是没有暂住证,今天带走异地公民的理由则是没有居住证。理由虽然换了,但治安队准权力队伍的本质没有变,滥用权力、借权力敛财的性质也没有变。

  事件曝光后,东莞有关方面迅速责令社区治安队改正,这是好事。但是,要让居住证不蒙上暂住证的阴影,恐怕还得更多地着眼于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让权力在法治下运行,否则,孙志刚式悲剧就可能就很难被废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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