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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文书瞒过房产局 男子把别人房子过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10日06:12  龙虎网

  龙虎网讯 近日,韦先生向金陵晚报记者求助,称有人假冒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自己的房子过户到了他人名下。“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违法,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诈骗,属于刑事案件了。”房产局工作人员说,这种明目张胆的行为十分少见。对此,韦先生已经向铁心桥派出所报案。

  “南漂”七年回来南京房子没了

  “我的房子没了!”近日,金陵晚报法援热线接到了来自市民韦先生的求助电话。电话中,他向我们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离奇事儿。韦先生于05年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钱不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裴某,向对方借了7万5千元用于买房。

  房产证到手后,韦先生将房产证交给裴某抵押,自己去了广州工作〖虑到还欠对方一大笔债,韦先生表示,可以让裴某一家暂住自己的房子。就这样,韦先生“南漂”了7年,中途也回南京了几次,但由于自己还欠裴某的钱,所以一直不敢回家找裴某。

  直到今年的7月份,韦先生接到了弟弟的电话,得知父亲病逝了。于是他立刻回到南京,给父亲办理后事。

  7月10日,韦先生来到了自己家的小区,刚到大门口,他就被物业拦了下来。“我自家小区为什么不可以进”气愤的他掏出自己的身份证,要求对方查看业主的名册。没想到这一查,却让他傻了眼。业主上登记的名字早已经不是韦先生了,而是裴某。

  原是“被执行” 房产局出示法院执行通知

  随后,韦先生找到了裴某,质问他是怎么回事。对方表示,房子已经过户到裴某的名下了,不信韦先生可以去房产局查。

  “我没有同意,房子凭什么会过户给你”两人为了此事争吵不休。裴某表示,自己不管,他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

  7月13日,韦先生来到了南京市房产局,查询到房子果然已经过户到裴某的名下了。

  怎么会这样呢“虽然我的房产证在裴某的手中,但没有我的委托书,他根本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

  此时,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一语道破了“玄机”。

  原来,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派人送来了执行材料,要求房产局协助执行将韦先生的房屋过户到裴某名下。

  同时,韦先生还从房屋产权监理处档案馆调取了三份材料,分别是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从没打过官司 法院文书从何而来

  那么,这三份来自雨花台区法院的文书又是怎么回事呢

  第一份民事调解书称:2008年8月31日,裴某以韦先生借钱不还为由,将韦先生诉至雨花台区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韦某欠原告裴某14万元,韦某用其所有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景明佳园的一套房屋抵偿原告裴某的借款。”

  调解书生效后,另一份民事裁定书则裁定韦先生将该房屋过户到裴某名下。同时,在所有材料中,法院还向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下达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局协助执行将房产过户到裴某的名下。

  也就是说,根据这三份材料显示,韦先生是因为欠钱不还,被裴某告了后,才答应用自己这套房子做偿还。

  然而,面对这三份法院的文书,韦先生十分气愤。“我2008年根本没有和姓裴的打过官司,哪里来的这些调解书、执行书”

  法院:三份材料都是假的

  这三份文书究竟从何而来

  8月6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经查证,韦先生手上的这三份材料,无论是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还是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是假的。

  同时,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还有一位名为“陈策”的工作人员的签名,名字下还写下了其工作证号和执行证号。经工作人员核实,法院并没有“陈策”这个人。至于工作证号和执行证号,很可能是对方随便填写的。

  也就是说,没有所谓的执行通知书,更没有这场子虚乌有的官司。

  “那么,房产局难道就凭借这三份假冒的文书将房子过户给了裴某吗这么说来,想搞到一套房子实在是太容易不过了!”离开法院,韦先生提出了质疑。

  记者了解到,韦先生已经向铁心桥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领导相当重视此案,已经立案调查,“我们现在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立案对其进行调查,由于他们之前有经济纠纷,所以暂时还不能确定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过裴某伪造法院公文,肯定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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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金陵晚报编辑:吴鑫浩

  房产局:并无审核文件真实性的义务

  8月7日上午,记者陪同韦先生的弟弟小韦先生来到房产局政策法规科412室。接待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知道了韦先生的情况,并已经同法院确认过,确认这份材料为虚假的。“当时送文件来的人自称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我们也记录下了他工作证上的编号。”

  那么,这个来送法院文书的到底是什么人呢对此,工作人员表示不认识,但是对方出示了工作证。“只要他敢出示假证件,就要对其身份负责。”

  “对于第一次来的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难道你们就不用打个电话去法院核实下吗而且,送来的三份文件上,都有明确的编号,你们不需要上法院的网站进行核对吗”韦先生很不能理解。

  对此,该工作人员解释,“法院来办,按照人民法院的规定,他只要出示他的证件和法律文书,我们登记机关是一种义务协助。至于查法律文书上的案号,则不属于登记审查范围。”

  同时,对方还举了个例子,“就像出示身份证,我们只需要记下身份证号码就行了,难道还要去核实真假”

  对于韦先生的遭遇,工作人员建议韦先生报警。同时,房产局会先帮韦先生冻结住该房产,等注销决定下来后,会通知韦先生来办理恢复登记的手续。等手续齐全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给韦先生重新办理新的房产证。

  律师说法:涉嫌诈骗

  对此,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表示,如警方查明事情属实,涉案当事人违反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规定,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但由于伪造法院的文书仅仅是实现非法霸占房屋的一种手段,其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才是最终的目的,所以按照刑法规定,应按照诈骗罪来定罪。

  同时,根据该套房屋的价值来看,涉案金额较大,刑期可能在十年以上。

  疑问房产局要不要担责

  此案中,房产局以没有能力和义务核查证件以及法律文书的真假为由,表示房产局不用承担责任。不过发现问题后,房产局已经开始补救,注销裴某用虚假手段获取的房产证,重新将房子登记到韦先生名下。那么,在法律上,房产局有责任吗

  殷建新表示,房产局从书面证据(这三份法律文书)上看,确实无法辨别出其为伪造。但从程序上说,房产局究竟有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尽到审核义务,还存疑。根据房产局的解释,有法院的工作人员到房产局提供材料,那么法院能否证明确实有该工作人员的存在,应该留存例如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据,否则其行政程序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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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金陵晚报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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