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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湖南8月10日电(记者 汤维骏 通讯员 胡萍 胡奕)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凯波诈骗国有粮库粮食收购款7万元一案一审有果,开福区法院近日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刘凯波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1月,开福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刘凯波诈骗案件。2011年7月底,挂靠在某个体送粮企业的司机刘凯波,为该企业运送一车粮食到湖南粮食集团下属的粮库,并从该企业拿了一张发货明细表。同时,他又找另一家送粮企业要了一张发货明细表,假称要为其送一车粮食到粮库。到粮库后,他通过更换车辆牌照及两张发货明细表,领了两张出入证,分两次过了质检、地磅(其中一次为空),骗得粮库的粮食统一收购凭证数张。最后,他临摹仿冒粮库收粮保管员字迹,骗取一车粮食的收购款7万元。几天后,他又采用同样手段到粮库作案,被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已经查实的证据包括:案发现场发现的3块车牌,粮食统一收购凭证,粮库质检员、称量员、保管员提供的证言。但是,案发地点没有监控录像,现场作案过程没有视频记录,换牌过程没有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认罪。各种证据之间未能形成严谨的证据链条,不能直接证明刘凯波实施了诈骗行为。
为此,开福区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两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还是没有补全证据,刘凯波涉嫌临摹仿冒的“0014689号粮食统一收购凭证”,公安机关技术部门也给出了无法鉴定的意见。
眼看办案期限临近,国家财产损失有可能因不起诉而追不回来,该院公诉科找到技术部门寻求支援。听完案情介绍后,技术部门人员仔细查阅案卷,翻看各种证据,认为涉嫌临摹仿冒的粮食统一收购凭证上的笔迹,可以通过文检鉴定指证犯罪。
5月16日,开福区检察院技术部门与公诉科案件承办人一起到发案单位湖南粮食集团,依法调取了2011年7月24日至7月27日的粮食统一收购凭证存根联。在省、市检察院技术处的指导下,针对证人和嫌疑人对象不同的心理状态,该院技术部门根据检材的特点,设计了词语组合、讯问笔录和交代材料等多种笔迹样本模板,依法收集了鉴定所需样本。
5月28日,开福区检察院委托湖南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0014689号粮食统一收购凭证”进行文件检验鉴定。
7月6日,湖南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鉴定文书,鉴定书结论指出,检材上的字迹与保管员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与刘凯波的样本书写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至此,通过启动省、市、区三级技术部门一体化办案机制,这起本来证据存疑不够起诉条件的案件,由疑案变铁案,所有证据经查证属实并形成完整证据链。该院据此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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