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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谢杨)近日,沈阳公布了《沈阳市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对女职工的权益全面、细致地进行了保护。
沈阳市总工会此次提供的是合同参考文本,企业在制定各自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参考文本中有10项保护条款是必须列入各企业合同当中的。
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今年沈阳市将力争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能够达到100%。
10项必列入合同的内容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登、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及从事夜班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予1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怀孕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相应扣除劳动定额。
4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形除外。
5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还必须包含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9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24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规定期内采取节育措施者,增加产假60天。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公司应每年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病的专项检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9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随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一并进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年将本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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