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对此,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表示,如警方查明事情属实,涉案当事人违反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规定,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但由于伪造法院的文书仅仅是实现非法霸占房屋的一种手段,其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才是最终的目的,所以按照刑法规定,应按照诈骗罪来定罪。同时,根据该套房屋的价值来看,涉案金额较大,刑期可能在十年以上。
此案中,房产局以没有能力和义务核查证件以及法律文书的真假为由,表示房产局不用承担责任。不过发现问题后,房产局已经开始补救,注销裴某用虚假手段获取的房产证,重新将房子登记到韦先生名下。那么,在法律上,房产局有责任吗?
殷建新表示,房产局从书面证据(这三份法律文书)上看,确实无法辨别出其为伪造。但从程序上说,房产局究竟有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尽到审核义务,还存疑。根据房产局的解释,有法院的工作人员到房产局提供材料,那么法院能否证明确实有该工作人员的存在,应该留存例如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据,否则其行政程序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