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泳池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许锋)由于游泳池的配套设施不全,安全管理缺位,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的一名小学生小玲(化名)在暑假游泳戏水时不幸溺水致残,至今昏迷不醒。日前,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判决游泳池的实际经营者袁某仁和原业主黄某桐连带赔偿受害人小玲医疗费、高压氧舱陪舱费等共计952286.99元。
番禺区化龙镇年仅10岁的小学生小玲(化名)在2010年8月21日傍晚6时到位于化龙镇草堂村的一露天游泳池戏水游泳时,其右足突然被位于池底的半月形回水管口吸住(当时泳池正在抽水),无法自行拔出。后来,关闭了泵房循环水泵,救生员才将小玲救出。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小玲属溺水所致的缺血缺氧性脑病,呈植物生存状态,符合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日前,番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某仁作为涉案游泳场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涉案游泳池原业主黄某桐将不符合经营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泳池转让给被告袁某仁经营,对小玲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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