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马建刚 通讯员王飞 李志 方雷渊
因车被扣停放在汽修厂里,袁某趁人不注意,持备用钥匙把车悄悄开走,这一行为照样构成盗窃罪。日前,由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袁某涉嫌盗窃车辆一案,湖滨区法院经审理判处袁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2月15日20时许,袁某驾驶一辆面包车非法营运时,被三门峡市客运公司管理处工作人员查获,车被扣停放在一汽修厂内。当日21时许,袁某来到汽修厂,趁该厂人员不注意,用备用钥匙把车悄悄开走。经与袁某联系,袁某矢口否认开走车一事。不久,袁某驾驶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湖滨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马芳认为,本案中,被扣车辆虽在所有权上未发生改变,但在财物转移关系上已发生合法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讲,此车辆已视为公共财产。因此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将被扣留车辆取回,其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性论处。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此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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