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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广西8月10日电(通讯员 侯红良)近日,由广西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黎某军、莫某敏、欧某林涉嫌抢劫罪一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黎某军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判处罚金2万元;判处莫某敏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判处罚金1.5万元;判处欧某林有期徒刑9年,并判处罚金1万元。
2011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军、莫某敏、欧某林在该县体育公园斗马场内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抢走一名13岁小学生刘某价值278元的手机。同年9月5日、9月16日、9月17日,三被告人又以同样的方式抢劫在校学生的手机5部(价值1635元)和现金216.5元,其中9月17日下午15时至19时许,三被告人四小时内疯狂作案四起。
经查明,黎某军、莫某敏参与抢劫八次,抢劫九人,涉案金额2129.5元;欧某林参与抢劫六次,抢劫七人,涉案金额1437.5元。另查明,被告人黎某军因涉嫌盗窃罪先后于2011年5月27日、同年9月1日、9月6日被该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由于黎某军在多次共同犯罪中均起主动、积极作用,系主犯,莫某敏、欧某林起次要作用,该县法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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