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
本报讯7月28日,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 《关于大力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意见》公布。新政在重申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就大力扶持创办微型企业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其中多有创新之举和突破之处。
新政明确,微型企业具有“三个必备条件”“四种组织形态”:必须是从业人数20人以下、出资数额不超过10万元,并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组织形态可以是个人独资、合伙经营的非法人企业,也可以是法人企业或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有助于各有关部门准确把握政策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此次新政还要求,省、市、县(市、区)设立创业资金,对稳定运行1年以上,具有稳定的从业人员、产品生产规模或服务项目规模的微型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劳动密集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在于,对创办微型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劳动者,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人均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过去,除妇女、大学生等群体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8万元外,其他劳动者均为5万元。这次将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相当一部分人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
在审核方面,新政明确,符合条件且直接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扶持贷款的创业者和微型企业,由财政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按规定额度和比例予以贴息。“这意味着创业者或微型企业可以直接到指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后,再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核手续。”
对企业出资创办的微型企业创业园(区),一次性入驻微型企业达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由当地政府从创业资金中按每个实体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创业场地建设补助。对各地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租金、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当地政府3年内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单位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孵化管理服务补贴;对入驻微型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场地租赁费补助。
此次新政明确,对我省农村劳动力创办微型企业的,可参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同时,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扩展到毕业3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
另外,微型企业吸纳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对用人单位给予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微型企业新招用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将把相当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培训券发放给企业,由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培训。对有创业培训愿望和已创办微型企业一年内的创业者,可免费参加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对纳入全省年度创业扶持计划的微型企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5000元的企业服务券。
我省还对创业的失业人员、低保对象“扶上马、送一程”。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办微型企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并继续为其代缴相应期限的医疗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家庭首次创业的,可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一个季度的低保待遇;对劳动者自主创业失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上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失业人员、低保人员的顾虑,有利于形成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创业的良性运行机制。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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