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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逃女巨贪杨秀珠司机杨胜华一审获刑16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10日16:18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温州8月10日电(赵小燕 通讯员 钟轩)10日,原浙江外逃女贪官杨秀珠司机杨胜华贪污、挪用资金案在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胜华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

  现年50岁的杨胜华文化程度高中,他曾在温州市规划局为时任温州市规划局局长的杨秀珠做司机,在杨秀珠的庇荫下,后升任国有的温州市现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温州市现代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

  2003年4月,时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因贪污案发外逃,此前她还担任过温州市长助理、温州市副市长。据温州市纪委2004年的通报,杨秀珠已被查清的涉案金额达2.532亿元人民币。当年,中国有关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她发出“红色通缉令”。

  杨秀珠外逃后。杨胜华而后也逃往国外。

  2011年6月28日,杨胜华回国后主动投案自首,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6月2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杨胜华受温州市市政公用局和国有公司温州市自来水公司的委派,到温州市现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城建公司)从事公务,任董事长、总经理。

  在经营现代城建公司期间,杨胜华安排现代城建公司以挂名他人的名义,独资设立温州市现代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市政公司),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未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以置换股权、抽逃出资等方法,于1999年6月,经工商变更登记杨胜华为75%股份的股东,将现代市政公司的600万元股权占为己有。1999年6月,现代市政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人民币841.52万元,杨胜华得以获益31.14万元。

  杨胜华在其经营现代城建公司期间,和其个人控股现代市政公司后,以退股为名,安排现代城建公司的股东退出投资款,再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及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以受让股权为名,按现代城建公司的原投资价款,由其个人控股的现代市政公司,通过抽逃出资等方法,置换现代城建公司的股份。现代市政公司在2000年8月,经工商变更登记为持股400万元,占80%股份的现代城建公司股东。2000年8月,现代城建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人民币5357.11万元,杨胜华得以获益2674.266万元。

  此外,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间,杨胜华利用职务便利,由个人决定,挪用现代城建公司的资金,归本人使用或出借。

  2000年11月17日,杨胜华将现代城建公司资金借给温州市洁旺餐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胡洁等人,款项计人民币2666万元,用于胡洁等人对公司的增资,于同年11月20日,收回款项,并收取利息16529元。

  2003年4月8日,杨胜华将现代城建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经温州市洁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账户的流转,用于其本人在现代市政公司的增资,4月28日收回。

  法院认为,杨胜华受委派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杨胜华利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其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2700多万,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对杨胜华应予数罪并罚。

  其在从事公务期间,背信职责要求,经预谋和操纵,以自己作为收购人,违规对国有资产未进行资产评估和主管部门审批而进行低价赊购,对杨胜华应以贪污罪论处。

  现代市政公司系现代城建公司独资设立,杨胜华从现代市政公司的挂名股东处非法受让股权,系侵吞行为。

  其通过用伪造的票据虚假出资,虚增现代市政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既是为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而从事的不法行为,又是其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杨胜华分别采用虚假出资、挪用款项、抽逃出资,以及安排先让其他股东退出股款等系列手段进行违规低价受让股权,均是其着手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

  法院认为,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义务人确属出让方,但杨胜华对现代城建公司的国有资产负有监管的职责,其同样负有审批义务;且国有公司的股东均是在杨胜华的斡旋、游说、蛊惑下,未经资产评估和审批而转让股权。杨胜华将现代城建公司的资金2666万元,通过温州市洁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流转,为他人对公司增资所用,属于借贷给他人营利所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属于企业间的正常资金拆借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理由,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温州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杨胜华案发后滞留境外期间自动归国投案,并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贪污所得尚未转移,有较好认罪、悔罪表现,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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