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金店劫案一审宣判 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7月26日上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1·1”金店劫案的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名被告人因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
1月1日,我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乌达区某金店好几日没有开门营业,店主夫妇联系不上,亲属从窗帘缝隙中看到男店主熊某的轮椅倒在地上,地上有血。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进入金店,发现店主熊某夫妇已经被害,金店被抢。经勘查现场,公安机关发现金店监控视频运转正常,通过调取监控视频,确定两名开奥迪轿车的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1月4日,在赤峰市警方的配合下,我市警方在赤峰市将涉嫌抢劫杀人的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抓捕归案,同时抓获涉嫌窝藏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程某某等4名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在逃避公安机关抓捕时,从租住的7楼坠下,全身多处骨折,公安机关安排其在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乌达中心医院、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治疗。
5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抢劫罪、盗窃罪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受伤失忆,不记得参与过抢劫和盗窃。
庭审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协调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涉及的各类细节问题进行补查补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和张某某经详细计划,从赤峰驱车1000多公里到乌海实施抢劫杀人,同时二人还涉及在乌海和赤峰两地实施多起盗窃案。
鉴于两名被告人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证据确凿,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被告人张某和张某某死刑。(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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