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三亚8月10日消息(南海网见习记者马伟元)8月10日,记者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抢劫、盗窃罪犯曾琪明进行终审宣判并执行死刑。
据介绍,罪犯曾琪明,男,汉族,1961年3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高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灯笼街30号新1栋3单元2号,住所地广东省清新县和云镇富罗村委会华澳化工厂宿舍。
据了解,罪犯曾琪明为实施抢劫犯罪,伙同宋某丰、王某龙(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经事先预谋,于1994年11月12日以谈生意为名,骗被害人程某华驾车至三亚湾偏僻路段伺机抢劫。曾琪明让程某华停车后,示意宋某丰动手,宋某丰掏出事先准备的尼龙绳套住程某华的脖子往后拉,曾琪明用双手压住程某华的颈部向后推,王某龙向后拉程某华的手臂,三人合力把程某华拉到后排座位,将程某华制服。曾琪明因与程某华相互认识,提出杀死程某某,并拿起之前套在程某华颈部的尼龙绳勒程的颈部,致程某华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搜得程某华的现金3000余元及金戒指、传呼机等财物。
2009年5月至9月间,罪犯曾琪明利用在广东省清新县和云镇富罗村委会华澳化工厂上夜班的机会,先后邀约赵某培(在逃)、陈某湘(已另案判刑)多次窃取该厂生产的氟化镍3.17吨(价值人民币114120元)。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曾琪明某因以上盗窃行为在清新县被抓获,并主动交代了当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在三亚实施抢劫的事实。
罪犯曾琪明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和盗窃犯罪中,曾琪明均起主要作用,系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曾琪明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抢劫,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在抢劫后潜逃期间又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并数罪并罚,虽有自首情节但对其所犯抢劫罪不予从轻处罚。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罪犯曾琪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曾琪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曾琪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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