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的《订购协议书》)
网友投诉:吉利汽车湘潭帝豪4S店拒不退还购车订金
红网长沙8月10日讯(记者 吴庠)“购车协议上面写的又不是定金,为什么不能退呢?!”网友罗先生日前在湘潭一家汽车4S店,预付了1000元购车订金,后因不符合购车贷款办理条件,遂向4S店提出退车退款,但遭到对方拒绝。
罗先生介绍,8月4日,他在湖南吉利汽车超市有限公司帝豪湘潭4S店,订购了一台型号为EC7的三厢小车。双方签订了《订购协议书》,罗先生向4S店申请了购车贷款,并支付了1000元作为购车预付款。后因购车贷款未申请下来,资金不足的罗先生遂放弃购车,要求4S店退还其所交纳的购车预付款。
但他的这一要求遭到了4S店拒绝,遂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http://315.rednet.cn/)发帖投诉。根据罗先生出示的《订购协议书》,双方约定车主所交纳的1000元为购车预付款,而非定金。同时,双方还在“权责”方面约定,“若遇第三方不可抗拒力因素,本协议自动失效。”
罗先生认为,在申请办理购车贷款时,销售顾问应对其进行充分评估,贷款未申请下来并非其过错,因此4S店应退还其所交的1000元预付款。4S店销售经理张先生对此表示,该公司还没有退还预付款的“先例”,“我们向厂家订了车,厂家把车发到4S店里,这其中一辆车就需要千余元的路费,车运到我们这里了没人要,这其中的损失谁来承担?”
红网联动律师、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炎辉对此点评称,预付款是买家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等同于定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在交易中,若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
“除非双方在协议当中,明确约定将预付款作为违约金,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将会作出相应赔偿。”李律师认为,4S店应退还客户所交纳预付款,若拒绝退还,投诉人可向当地12315投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稿源:红网]
[作者:吴庠]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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