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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浙江频道8月10日电(记者裘立华)8月10日下午,杨胜华(原外逃女贪官杨秀珠司机)贪污、挪用资金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胜华因贪犯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杨胜华曾经是外逃贪官杨秀珠在担任温州市规划局局长时的司机,曾任温州市市政公用局城建处副处长,后任温州市现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温州市现代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是国有控股公司温州市现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珠贪污案发外逃后,杨胜华也滞留国外。2011年6月28日,杨胜华回国后主动投案自首,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4日,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提起公诉。6月2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杨胜华受温州市市政公用局和国有公司温州市自来水公司委派,到温州市现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城建公司)从事公务,任董事长、总经理。在经营现代城建公司期间,杨胜华安排现代城建公司以挂名他人的名义,独资设立温州市现代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市政公司)。
杨胜华在其经营现代城建公司,和控制现代市政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未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以置换股权、抽逃出资等方法,贪污现代城建公司和现代市政公司股份共计2700余万元人民币。
此外,在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期间,杨胜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个人决定,挪用现代城建公司的资金共计3666万人民币。其中2666万元出借温州市洁旺餐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胡洁等人,后收回款项,并收取利息16529元;1000万元经温州市洁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账户的流转,用于其本人在现代市政公司的增资,后收回。
法院认为,杨胜华利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其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2700多万,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对杨胜华应予数罪并罚。杨胜华受委派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现代市政公司系现代城建公司独资设立,杨胜华从现代市政公司的挂名股东处非法受让股权,系侵吞行为。其通过用伪造的票据虚假出资,虚增现代市政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既是为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而从事的不法行为,又是其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杨胜华分别采用虚假出资、挪用款项、抽逃出资,以及安排先让其他股东退出股款等系列手段进行违规低价受让股权,均是其着手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而辩护人提出挪用资金行为应属企业间的正常资金拆借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理由,与法律不符,法院判决未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杨胜华案发后滞留境外期间自动归国投案,并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贪污所得尚未转移,有较好认罪、悔罪表现,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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