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刘昕实习生李娜) 10日,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组织工作人员在新华广场开展《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宣传活动。据工作人员介绍,该《条例》从6月1日开始执行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希望通过这次宣传,让百姓对《条例》的各项规定有所了解。
据了解,《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遮盖、玷污、损毁地名标志。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移动或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市和旗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如果违反该规定,由市和旗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设置地名标志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另外,该《条例》还规定了用汉语翻译蒙古语地名,应当以蒙古语言标准音为基础,以蒙古语标准口语为主,用蒙古文字书面语与口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音译。对现行蒙古语地名译音失真,但习惯沿用时间较长的汉字名字可以沿用,不调整用字;对译音失真产生歧义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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