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帮人谋取利益后收受欠条算不算受贿?咸宁市房产局副局长熊某帮人中标后,收受对方给予的100万元欠条。昨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熊某一审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8月10日《长江商报》)
据媒体报道,49岁的咸宁市房产局原副局长熊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商低价购得公房所有权,作为回报,他得到了一张还没有兑现的100万的“白条”。最终东窗事发,因这张“白条”被检察机关确认为债权人的一种财产性利益,而被法院一审判决了11年的有期徒刑。一个堂堂的副局长,因一时贪欲为了一张“白条”而沦落为阶下囚,的确让人有种啼笑皆非的感觉,也却实值得人进行反思和警醒。
在众多的贪腐案中,虽用一张“白条”来定性量刑的并不多见,但客观上来讲,我们却不能否认这样一张白纸黑字的“白条”所产生的法律效应,它就是熊某事实上犯罪的证据和量刑的依据。熊某贪污的“黑手”虽未抓着真金白银,但绝不能因为收到的是“白条”就能洗白罪责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与当前媒体常常爆料的贪腐事件相比,虽然熊某所涉及的收受100万“白条”的犯罪事实,与动辄上千万、上亿地收受现金贿赂的各大巨贪相比,是有那么一点点“小巫见大巫”的味道。但是,受贿就是受贿,铁一般的事实却让其难以摆脱法律给予的严惩,虽然嘴巴没有啃到羊肉,但手上已经沾上了羊的骚味,因而臭名远扬也就无可厚非了。
俗话说得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种什么样的因必然会结什么样的果。作为一名手握公权的公职人员,如若染上了贪污受贿的恶疾,胆敢把公权当成图私利、赚外快的工具,有了第一次、必然就有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最终定将走上一条犯罪的不归之路,也定然难逃公权的反噬和法律的严惩。正所谓,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虽然收的是“白条”,但也是赤裸裸的受贿,贪污的“黑手”岂能因抓的是“白条”就能被洗白?
[稿源:红网]
[作者:大浪淘沙]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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