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0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刘俊杰(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先生:我向一公司购买一台机器,合同总价10万元,约定3个月内付清,我在支付首期4万元后即可使用这台机器,3个月届满我共支付8万元,还余2万元我未能及时支付,现该公司以此要与我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请问是否可以?
刘律师: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已支付了80%的价款,公司不得以此要求取回,但你未及时付清,所以你需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8月13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的孙军律师。
主持记者:邢媛媛
律师在你身边
每周一至六9:30-11:30
热线:025-96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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