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邱延波
通讯员 孙文娟 胡晓君
东方今报郑州讯 在我国不少地方,订婚时男方须向女方送彩礼,而且,还有个不成文的规矩:男方若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就可不退彩礼。昨天,巩义市法院的一纸判决,打破了农村这种陋习。
2011年2月初,26岁的巩义男子李俊,经人介绍与女子刘媛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当年2月8日,刘媛到李俊家中,李俊的父母给刘媛1000元见面礼钱。3月2日,李俊给刘媛购买了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金耳坠,共价值16500元。3月3日,两人举行定亲仪式,李俊给付刘媛现金12700元作为订婚的礼金。
订婚后,两人因为一点小事发生矛盾,刘媛就人间蒸发了,一直过了几个月刘媛都不曾露面。李俊找到刘媛父母询问刘媛下落,可刘媛父母称不知,最后李俊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刘媛退还彩礼,但遭拒。
在民间,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如果男方先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就不能要回彩礼款;如果女方提出解约,才可全部返还彩礼款。退婚后刘媛以此为借口不肯退还彩礼。无奈,李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媛返还彩礼共计30200元(其中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金耳坠,共价值16500元)。
昨天,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俊、刘媛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了婚约,后因发生矛盾又解除了婚约,在此期间,李俊支付刘媛彩礼30200元,刘媛应当予以适当返还。法院判决刘媛返还李俊彩礼29200元。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李鹏勋】【打印】【顶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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