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法律障碍应从源头扫除

2012年08月11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拼车法律障碍应从源头扫除

CFP供图

  殷国安

  在南京主城区的上班族中,有很多人来自浦口一带,路途遥远且乘车并不方便,他们想出了一个办法:“拼车”。最近,在论坛里,拼车网帖越来越多。(8月10日《扬子晚报》)

  拼车值得大力提倡和鼓励。既可以低碳环保、节省资源,又可以减少拥堵、缓解交通压力。

  但是,有些地方客管部门表示,在没有公共客运营运证的情况下,拼车并收费的行为肯定是属于非法营运的。根据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版《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没有公共客运营运证的车辆投入运营的,将由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实,何止是南京的地方法规,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就是这样规定的,“拼车”并发生资费给付的行为属于营业性道路运输范围内,但由于私家车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如果拼车收费就属非法营运,于是按照非法营运给予处罚。

  由此观之,影响拼车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障碍。按照官方解释,拼车只能是免费,这其实是说不通的。拼车大多数情况下是无车族搭乘有车族的车,他们之间的关系无非是亲戚、朋友、熟人、同事、邻居等等。如果真的实行彻底的“无偿”,无车族能心安理得地长期沾有车族的光吗?因此,乘车者也应该对车主作出适当“补偿”。例如,汽油费、过路费你也得分摊一些吧?

  那么,有什么办法既能鼓励拼车,又不会造成鼓励非法营运的效果?办法当然是修改法规,在确定非法营运时,不是以是否给付资费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实现盈利为标准。就是说,如果拼车者给付的资费不高于本次拼车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那么应当认为这是搭车者对车主成本的合理补偿,不形成超过成本的利润,因此属于非盈利性质,当然也不属于非法营运了。

  值得庆幸的是,南京的客管部门在查处非法营运时坚持人性化执法,对非盈利的“拼车”持宽容态度。而要从根本上消除拼车的障碍,则必须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科学界定拼车的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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