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赵庆梅)广州律师黄鼎足在广清高速上行驶不到3公里,却交了“3+5”元的通行费,其中的5元为连接线的费用。他认为自己未经过连接线却被捆绑收费,属霸王条款,为此状告广清高速,一审败诉后,他又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2011年5月20日下午,黄鼎足开车从被告营运管理的广清高速公路朝阳收费站从北向南驶入广清高速公路,行驶约两公里后从庆丰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
“我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路程不到3公里,但在庆丰收费站,却收了我8元的通行费。”黄鼎足看到收费单据上并不是直接写着“8”元,而是写着“3+5”元。“我问收费员,为什么会收这么多,他告诉我说,其中的5元是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的通行费。如果我不缴纳通行费,广清高速就不会让我离开收费站。”
黄鼎足认为,自己并没有驾车在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上行驶,广清高速也未向自己提供该路段的高速公路服务,却强行捆绑收取该路段的通行费,侵犯了他的权利。为此,他将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广清高速分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一审后,白云区法院判黄鼎足败诉。黄鼎足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于是上诉至广州中院。昨日二审在广州中院开庭,双方围绕该收费是否合理、批文是否合理的问题有效展开辩论。广清高速一方坚持其收费是有相关政府部门多份批文批准的,因此属于合理收费。黄鼎足则反驳说,批文本身并非不合理,但是,批文批准收费是有前提的,只有行驶了该路段的人才应该缴费。
黄鼎足当庭提出了调解的方案。他提出,广清高速公路在庆丰收费站进行分流。专门开设两个不走高速公路连接线的收费车道,对车主进行合理收费,不用缴纳“5元”的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的通行费。对方则表示该方案不可行,仍需考虑,双方未能当庭达成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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