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屈宏伟)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我市部分律师、法官以及普通市民召开了《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论证稿)》(以下简称《草案论证稿》)论证会。
会上,与会代表在法规的性质、执法对象等焦点问题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记者获悉,《草案论证稿》已对“何种不文明行为应受处罚”作出初步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罚款数额。
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月份着手为规范市民文明行为立法,目前已开展三轮民意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草案论证稿》。市人大常委会昨天是第三次召开立法论证会,目的是进一步吸纳专业意见和普通市民的建议。
“哪些不文明行为应受处罚”是此次立法第一轮民意调查的内容,也是整个立法的核心。《草案论证稿》将第一轮民调选出的“最应受到处罚的十大不文明行为”纳入法律约束的范畴,并规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其中处以200元罚款的行为包括:在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的,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的;随地吐痰、便溺的;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物的等。
还有一些不文明行为或将面临天价罚款。如“损坏古树名木的,按每株50万元罚款”。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控烟”、“养犬”两个问题,《草案论证稿》强调遵照《控烟条例》和《养犬条例》来执行,但在“可操作性”上力求突破,比如从执法手段和固定证据上“做文章”,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身份证明、住址及联络电话的,可通知公安机关,警察应在15分钟之内到达现场强制查验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草案论证稿》还规定,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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