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8月11日消息(记者孙莹)虽然已经立秋了,炎热在一些地方却仍然挥之不去。大家是否了解,依据我国新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的哪些高温权益应该得到维护呢?
北京海淀法院胡高崇法官分析,依据新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不能以“级别”、“编制”等为由拒绝发放劳动者高温费。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下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因为高温天气停工、或者工作时中暑了,劳动者应该怎么维权?首先,因为高温天气停工不能停发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而且高温场所工作中暑,并被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高温作业下的必要工作条件,甚至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工作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