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屠宰场和菜市场回收猪内脏、猪肥膘等“猪下脚”,在无卫生、经营许可证的小作坊内,采用“油煮油”的方式炼制猪油,不到两年时间内,非法销售金额竟达63万余元。前天,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陈某和蒋某合租两幢平房,作为生产炼制猪油的场所。据陈某供述,他们从屠宰场和菜场收购猪内脏、猪肥膘和猪肚里的水油等“猪下脚”,用自来水冲洗一下后,就放到盛有底油的大铁锅里熬油。炼制好的猪油由被告人陈某负责联系,主要通过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聂某的物流公司运往江西万载县,销售给万载县名优特大市场的个体人员潘某、杨某、魏某三人,再由他们批发零售给附近的居民炒菜用。通讯员 徐健 王冯
现代快报记者 陈莹